“護老”行動公示信息(君山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岳君)食藥監(jiān)食罰[2017]044號
當事人:君山區(qū)錢糧湖鎮(zhèn)逸康健康加油站
地 址: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錢糧湖鎮(zhèn)朝陽社區(qū)佳園小
13-14號門面
法定代表人:趙昌龍 性 別:男 職務:負責人
聯(lián)系電話:18671350850 郵編:414005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11MA4LMU355F
違法事實:
2017年6月18日岳陽市君山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徐軍輝、盧勇,政執(zhí)法編號:06033000011/06033000018,在君山區(qū)錢糧湖鎮(zhèn)逸康健康加油站負責人趙昌龍的陪同下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在該站經營場所庫房內發(fā)現(xiàn):1、“同濟世紀牌殼寡糖膠囊”(標示生產企業(yè):[委托企業(yè)]武漢同濟世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2、“同濟世紀牌增加骨密度膠囊”(標示生產企業(yè):[委托企業(yè)]武漢同濟世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3、“同濟世紀牌金奧泰膠囊”(標示生產企業(yè):[委托企業(yè)]武漢同濟世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4、“同濟世紀牌輔酶Q10膠囊”(標示生產企業(yè):[委托企業(yè)]武漢同濟世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5、“同仁堂固源膠囊”(標示生產企業(yè):北京同仁堂興安盟中藥材有限責任公司)8瓶共計56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以上食品經營,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以上產品進行了扣押并拍攝圖片資料。
我局執(zhí)法人員徐軍輝、盧勇于2017年6月19日對君山
區(qū)錢糧湖逸康健康加油站負責人趙昌龍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經調查,該站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以上食品經營,以上產品均從武漢廖海燕處購進,當時購進“同濟世紀殼牌寡糖膠囊”、“同濟世紀牌增加骨密度膠囊”、“同濟世紀牌金奧泰膠囊”、“同濟世紀牌輔酶Q10膠囊”、“同仁堂固源膠囊”5種產品共計274瓶,獲違法所得7280元,貨值金額總計9200元整。我局已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由行政執(zhí)法人員盧勇、廖秋香承辦此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佐證:
《現(xiàn)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審批表》《二聯(lián)收款收據》《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現(xiàn)場拍攝的圖片影像。以上證據證明,君山區(qū)錢糧湖鎮(zhèn)逸康健康加油站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同濟世紀殼牌寡糖膠囊”、“同濟世紀牌增加骨密度膠囊”、“同濟世紀牌金奧泰膠囊”、“同濟世紀牌輔酶Q10膠囊”、“同仁堂固源膠囊”5種產品共計274瓶,獲違法所得7280元整,貨值金額總計9200元整的事實。
上列證據,經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要求,且經當事人發(fā)表無異議意見,本局采信作為定案依據。
2017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了關于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書及整改圖片。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經本局復核、第二次案件合議、局重大案件委員會案審討論,對當事人的申請意見予以采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根據《湖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第28條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對于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0-5萬元罰款基準確定處罰幅度。本局擬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購進的食品共計56瓶;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280元;
3、罰款人民幣130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0280元整。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君山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帳號:18-405901040006439 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君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君山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君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岳陽市君山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7年 7 月 17 日